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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紅網株洲站11月17日訊(株洲日報記者 任遠)開發商在保質期內不履行維修義務,業主可申請質量保修金來維修。11月16日,記者從市房產局獲悉,株洲市擬出台《株洲市商品房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明確規定開發商在房屋初始登記前,需向監管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質量保修金。
  今天,株洲市就該辦法舉行聽證會。
 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,商品房質量售後問題是近幾年投訴熱點,2013年株洲市保質期內房屋漏水投訴29起,由房屋保修問題引發的物業管理投訴為26起,今年上半年分別增加到69起和56起;到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維修的項目中,有很多還在保質期內。
  根據《辦法》,房地產開發企業需按上年度商品房建築安裝造價的3%,向保修金監管機構一次性繳存保修金。
  房屋保質期內,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,業主、物業公司或業委會直接向開發企業報修,開發企業接到報修後,及時組織施工單位進行維修的,不從保修金中劃轉維修費用。
  若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,或者因註銷、歇業、解散、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,由業主或業委會直接向監管機構申請用保修金進行維修。
  保質期過後,如果房屋未出現質量問題,或出現問題後,開發企業積極維修的,保修金將按本息餘額退還開發企業。  (原標題:株洲:開發商房屋初始登記前 需繳納質量保修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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